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4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建德市**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15年12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562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29.4mg/100ml)驾驶浙A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位于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的家中出发,沿三都绿道前往建德市**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当行驶至浙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照片和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0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