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7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号。2020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粤****小型普通客车,在途经德清县**镇**街与**交叉口往北50米处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照片、查获抽血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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