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11981********,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浙江省武义县**镇**街**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浙G7C****号牌小型轿车沿武义县桐凤路由桐琴往东干村方向行驶。当日20时48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桐凤路石上青村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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