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7********,仡佬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0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S****小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东青村往冷水滩村方向行驶,途经东青村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当日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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