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海口**交易市场职员,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好好吃饭”饭店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5分许,杨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9****小型轿车途经金宇东路、南沙路、龙昆北路、海秀东路,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被交警抓获。民警发现杨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杨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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