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淮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施工单位**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30分许,杨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苏A2****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广场至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全血中乙醇含量为134.04mg/100ml。
杨某某系被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杨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1.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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