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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02分许,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民警在潘集区黄河路路段执勤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DE***号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上述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民警将杨某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该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7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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