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花园**栋**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6****号牌小型汽车从南山区麻磡路出发,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西路同发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从当日23时48分提取的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