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1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7.3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