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清远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明霞大道清新区第三小学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9.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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