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号。因酒后驾驶,于2010年6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浙CU0***小型轿车途经本区过境公路原黄龙商贸城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mg/100ml。
上述事实有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提取血液照片、全国常住人口详情、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强制措施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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