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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区,住临渭区****号,居民。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陕E92C93号的小型汽车,沿渭南城区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洲豪大酒店门前时,与路边停放的陕E3B869号小型汽车发生刮蹭后停下,随即被赶到现场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40mg/100m,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行车过程中虽有剐蹭,但事后已赔偿,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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