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陕E92C93号的小型汽车,沿渭南城区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洲豪大酒店门前时,与路边停放的陕E3B869号小型汽车发生刮蹭后停下,随即被赶到现场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40mg/100m,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行车过程中虽有剐蹭,但事后已赔偿,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