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2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云梦县经济**委员会**管理所**,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住云梦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9时19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醉酒后(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120.04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7号小型轿车沿云梦县**镇**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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