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上午,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M*****“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仙桃市**镇街道菜市场驶往**镇**村。当日9时许,杨某某驾车行至**镇**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1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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