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门市**路****门前地段时,与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精通天马牌二轮摩托车(载杨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杨某甲受伤。经AT8900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验杨某某结果:酒精含量22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及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缺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鉴定意见,无法仅以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作为定案依据,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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