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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乡**村**组**号,现住巴东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0日15时47分许,杨某某电话报警称:“我的摩托车在**镇**路**号门前撞伤了一个老年人,请求处理。”接警后,官渡口派出所民警立即现场处警,勘查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有酒驾嫌疑,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民警现场将杨某某口头传唤至官渡口派出所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将其带至巴东县中医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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