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6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街**号,现住房县**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时许,被不起书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鄂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房县城关镇汽车站往北街廉租安置小区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诗经大道与房陵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7.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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