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街**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20时09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持C1驾照,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5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段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9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杨某某带到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液样本,送至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杨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现场照片、采集血样现场照片; 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当事人到案情况说明、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带回醒酒情况登记表、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不起诉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不起诉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不起诉人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067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询问视频、查获视频、血样送检视频。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低,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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