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的海马牌小型轿车,载其醉酒的丈夫李某某(已判刑)沿本市**路向**文化宫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路文化宫一侧开始上坡时,杨某某因驾车技术不行,明知其丈夫醉酒仍让其丈夫开车。李某某开车行驶约几十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24.41/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抽血及讯问同步视频资料一份;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长洲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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