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永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户籍地:山东省**县**镇**社区**号,住址:东安县**镇**路**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大中小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及情节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501号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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