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冷水江市**局冷水江**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盛**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来到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刘一手”饭店吃饭,期间杨某某喝了二两左右药酒。21时许,杨某某因停放的车辆堵住别人的车需要挪车,而且一起吃饭的朋友不舒服要去“时代100”酒店旁药店买药,便驾驶牌号湘K5X***小型普通客车从“刘一手”饭店出发沿冷江大桥上桥路驶往“时代100”酒店方向,途经邮政大楼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测式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6.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血,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0.18 mg/100ml。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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