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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现住宁远县**停车场。2015年07月06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6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09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M*****男士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宁远县九嶷中路城管局门口路段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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