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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慈利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镇**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慈利县万福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慈利县第一中学门前的交叉路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时,杨某某与前方湘******小型轿车驾驶员朱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交警在处理纠纷时发现杨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浓度为12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告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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