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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系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临)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桃源县**镇**路**门口路段时,被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设卡检查,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后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对杨某某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114.8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某是否达到醉酒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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