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58********,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汉寿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6日、2020年6月24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起诉时间。
汉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6日19时50分许,杨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两轮摩托车(搭乘吴某某)沿汉寿县十字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汉寿县西门周**珠宝店前路段时,遇行人刘某某从道路右侧横过道路到道路左侧(杨某某驾车行驶方向),杨某某驾车避让不及,湘******两轮摩托车与行人刘某某相刮擦,造成了杨某某和刘某某受伤及湘******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9年5月9日,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5毫升/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2019年5月21日,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醉酒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血液的同一性及血液抽取过程的合法性仍然存疑,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汉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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