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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为湘A*****的小型轿车途经湘乡市妇幼保健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2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照片、呼气测试仪检测单、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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