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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8********,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辰溪县城**小区来吧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驶往**小区方向,途径城东大千山城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血液中酒精含量仅为95.4毫克/100毫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结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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