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9********,汉族,大学本科程度,金融业务人员,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女朋友蔡某某家中吃饭时喝了三分之二杯白酒,后因母亲身体不适需赶回家送母亲去医院,当时又打车不便,遂驾驶湘******小轿车回家,行驶至邵阳**道**队民警查获,依法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测试,经鉴定血乙醇含量为156.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基于其母突发患病急于回家送往医院,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