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85********,汉族,本科文化,**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长沙市天心区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号棕色**牌小轿车从**大学**校区附近停车场出发,23时许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路**大道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其随即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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