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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69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67********,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住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湖口县**附近一餐馆吃饭,席间杨某某喝了一杯白酒。饭后杨某某步行至湖口县鄱阳湖大市场驾驶赣G*****吉利牌小型轿车往湖口县**小区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3时43分许,杨某某行驶至湖口县双钟镇石钟大道高速转盘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杨某某被带至湖口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10月10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缉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2.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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