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1时19分,杨某某醉酒驾驶豫S2****号牌小型客车在湛江市麻章区**镇**路段行驶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验结果为9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二)证人证言;(三)相关书证、物证;(四)鉴定意见;(五)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片。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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