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BE****小型面包车沿溧阳市天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目集团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9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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