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7********,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J****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独山县紫薇城方向往独山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独山县中华南路南通桥路口+100米处(小地名:新街口)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93mg/100ml。后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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