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1年1月2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CY****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路延长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中兴路延长线路段交警执勤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杨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4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