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寨**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天水市麦积区**市场**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志宏,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在天水市麦积区建材市场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代某某逆向行驶的车辆苏C*****相阻,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桥南派出所出警查获。因杨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遂将案件移交至该局交警大队处理。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从所送杨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8.42mg/1OOm1,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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