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3********,土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与**路十字路口时,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2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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