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前女友郭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因心情不好遂在其登记住宿的环县“**”宾馆楼下小卖部购买乐一小瓶“劲酒”独自饮用后睡觉。14时许,杨某某驾驶其陕A*****号“**”牌小型轿车前往环县**镇找郭某某,双方在郭某某租住房(**镇**小学巷子内)门口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郭某某驾驶电动车前往派出所报警,杨某某随后驾驶轿车一同前往,在走完**小学东侧的村道时,郭某某驾驶电动车不慎摔倒,遂拨打110电话报警。环县公安局洪德交警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处警,发现杨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洪德镇卫生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3月4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24.6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