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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不起诉决定书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镇**路**号,现住镇原县**镇**村**,城镇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杜某某樊某某贾某某等人在镇原县屯字镇“葡霖农庄”饭店内饮酒聊天至23时许,后杨某某驾驶其朋友某某所有的甘M****6号小型轿车送贾某某回家。车辆沿屯字镇派出所巷行驶至国道327线1518公里(屯字中学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杨某某带至屯字镇卫生院提取血液血样3试管共6ml。于次日送往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796号文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77.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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