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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甘肃省会宁县**乡**村农民,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银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驾校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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