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社**号 *,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2 月18 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2时7分许,杨**饮酒后驾驶甘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皋兰县石洞镇聚金兰亭小区出发,沿皋兰县北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羊饲料厂门口处时,被皋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将血样送往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第067号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65mg/100ml,属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杨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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