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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3月26日21时1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湘 C*****小型汽车沿秀峰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柴油机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OOml。当日22时05分在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了杨某某血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33.4mg/lOOml。

杨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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