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杨某某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时05分,杨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攀枝花市火车站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川******的摩托车返回红格镇,行驶至红格镇**村岔路口时,因驾驶摩托车失控,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川******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和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8日,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12日,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某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驾驶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