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0********,彝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车管所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贵BD****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杨某某受伤,两肇事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对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民警依法对杨某某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7mg/100ml。

另查明,杨某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