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2****小型轿车从冷水镇往仁川镇方向行驶,途经磐安县冷水镇工业路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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