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71984********,侗族,初中文化,系深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住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闽******号小型汽车由金涵大桥头往宁德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104线2199公里+500米处,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检测结果为92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宁德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金涵交警中队签收鉴定意见书,随后被书面传唤至宁德市公安局八都派出所办案区。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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