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本案退回尤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自己驾驶的闽******号轻型普通货车上喝了一些酒。饮酒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货车上休息一晚。同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城镇玉池高速互通口往尤溪县城区方向行驶,行经尤溪县第五中学路段被尤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8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委托书、提取杨某某静脉血样照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现场测试照片、检定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吸毒现场检测笔录;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8]醇鉴字第5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尤溪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