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公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72********,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区**幢**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通过滴滴平台叫代驾驾驶闽D*****小型轿车从长泰县城至漳州市龙文区锦绣一方小区。当晚21时40分许,代驾司机将车驶入锦绣一方小区东门后在小区地面道路上停车,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代驾费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遂从小区地面道路上驾驶闽D*****小型轿车到小区南门地下车库入口下坡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驾车距离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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