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荣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的北京现代牌蓝色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涵庭西路威龙实业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