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8********,汉族,大学专科,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工作单位:秦安县*****,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街**家属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5时20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行经247国道秦安县王铺执勤点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39.25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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