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乡**路**号,现住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思漾,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川******号两轮摩托车,搭乘何某某行驶至米易县盐米路123公里路段处时,被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为125.5mg/100ml。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仅为104.3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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